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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-0004|九里片区“九合一”拆墙并院困局

A 基层治理 | 空间改造与合并 | 记录日期:2026-09-27 | 许可:CC BY 4.0

面对九个院落拆墙并院时居民对“改后利益受损”的想象,牵头人不硬推、不投票、不搞一刀切,而是按“先做通谁、再带动谁”的次序,先立骨干示范,再一户一策回应停车、采光等具体顾虑,并以“同心亭”面对面协商、“三尺巷”式互换促成各退一步,把利益受损的想象转化为可当面交换的具体利益,适用于分歧在“改后利益分配”而非“改不改”、且有可动员骨干的场景。

情境

这是一个由九个院落、总长820米围墙分隔而成的老旧片区,边界画在“物理空间—居住归属”之间。系统存续目标不是完成一次工程改造,而是让九个各自为政的院子合成一个“共用一套服务、共担一份责任”的共同体。

片区启动“九合一”改造项目后,“拆墙并院”成为头号难题——墙一拆,院子就不再是原来的院子。此前九个院子各自为政:门卫各管各的、设施各老化各的、矛盾各闹各的,几十年的居住习惯和归属感都附着在这道墙上。

吴先生作为这次院改的牵头人(社区干部/业委会秘书角色)接手时,面对的局面是:居民的分歧不在“要不要改”,而在“改了之后我的利益会不会受损”。甲院(临街、停车最紧的大院)怕拆墙后外来车辆穿行,原本就紧的停车位更不够用;乙院(自管较久、环境维护较好)觉得自己院落维护得好,“没必要拿出来分享”;丙、丁等小院担心合并后话语权被大院子稀释,成了“被代表”的一方。同时,改造又受制于“不能硬推、不能把显性矛盾压成隐性对抗”的约束。

信号

· 居民的分歧不在“要不要改”,而在“改了之后我的利益会不会受损”——真正需要处理的不是技术方案,而是利益受损的想象。

· 甲院的居民怕拆墙后外来车辆穿行,原本就紧的停车位更不够用。

· 乙院觉得自己院落维护得好,“没必要拿出来分享”。

· 丙、丁等小院担心合并后话语权被大院子稀释,自己成了“被代表”的一方。

· 谁要是把“利益受损的想象”这一点看漏了,墙就拆不动。

排除

· 排除行政命令强制拆墙——没有“硬推”。围墙背后是几十年的居住习惯和归属感,强拆只会把显性矛盾压成隐性对抗,墙拆了心没拆。

· 排除直接投票强行表决——信息不充分时投票,只会把既有分歧固化成“多数对少数”,投完票照样不配合。

· 排除“统一标准一刀切”——如统一外墙风貌、统一门头样式这类“面子工程”。这类做法在多数改造中是必选项,但吴先生选择不做,把钱花在居民真正需要的地方。

行动

吴先生对行动顺序的判断是“先做通谁,再带动谁”,分五步走:

第一步:成立院改临时党支部,先把党员组织起来,形成可依靠的骨干队伍。

第二步:先做通党员户和骨干户,让他们带头签字、带头让利,把“谁先动”的示范效应立起来。

第三步:挨家挨户上门,一户一策回应具体顾虑(停车、采光、噪音、产权),不做大锅饭式动员。

第四步:在“同心亭”面对面协商,把分歧摆到桌面上,公开讨论、当场回应。

第五步:用“三尺巷”式谈判促成各退一步——你让一点停车空间,我让一点绿化面积,换来整体打通。

预期

可核验目标:空间打通、服务覆盖、人心凝聚——九个院子从“各自为战”变成“共用一套服务、共担一份责任”。

防御目标:以骨干先动形成示范,避免强推造成的隐性对抗;以一户一策、面对面协商,避免小院“被代表”、避免分歧被固化为“多数对少数”。

核心问题解决:把“利益受损的想象”转化为可当面协商、可互相交换的具体利益,让墙“拆得动、也拆得顺”。

修正

· 墙拆完之后,吴先生意识到空间改造只是起点、人心凝聚才是终点,于是补上一条修正:引入“两步路学堂”,把退休职工从“被服务的对象”转化成“参与治理的力量”——人还是那些人,角色一变,矛盾就少了一大半。

· 另一条:把“同心亭”从一次性的协商场地,改成承接常态化协商的机制,让协商习惯沉淀下来。

· 修正回路:始终回到“空间改造是起点、人心凝聚才是终点”的逻辑,不因围墙已拆而停止对“人心之墙”的处理。

关联概念

疏浚

信源备注

· 基于公开报道整理,具体数据与时间以官方发布为准。

· 涉及片区及院落名称、人物姓名均做脱敏处理,仅保留角色与做法;“吴先生”为化名。

记录人备注

这个案例的关键判断不是“拆墙的技术方案”,而是“先做通谁、再带动谁”的顺序——骨干先动,群众才跟。

最反直觉的细节是:统一外墙风貌在多数改造中是“必选项”,但九里片区选择不做,把钱花在居民真正需要的地方。

与治水学的接口:这是一种典型的“源头改造”判断——不是按惯例做事,而是追问“钱花在哪里才是真正的源头”。它不直接搬动围墙(堵),也不放任分歧自行演化,而是从“利益受损的想象”这个源头入手,先改变少数关键人的动力结构,再用示范带动多数,属于“动力—规则适配”的源头性操作。

适用边界:此结构适用于分歧不在“改不改”而在“改后利益分配”、存在可动员的骨干力量、且冲突尚未进入对抗状态的场景;不适用于居民已就改造成本与收益形成明确对立、或不存在任何可依靠骨干的场景。骨干示范只能降低启动阻力,不能替代对具体利益损失的实质回应。

知识星球原文:https://t.zsxq.com/34vX0

本判例收录于「治水学·决策显影库」 | 官网存档:https://zhishuixue.com/cases/A-0004.html